@樊百乐:假唱,说到底是一个合同法问题。
1、 民事关系里,同一种侵害,有时是一个侵权责任,有时是一个违约责任。它俩证明原理不太一样。今天微博上,有人在关于假唱问题辩理时,在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
2、 比如你在南锣鼓巷散步,路边有个人支着麦克风唱歌,你发现他唱得也太好听了吧,驻足欣赏了半天,无意中发现他喝水的时候,歌声也没停,原来他在用藏起来的CD原声假唱!你觉得自己被欺骗了感情,浪费了宝贵时间,甚至亵渎了你对艺术的敬畏,去法院告他。你能得到支持吗?
3、 那个歌手的抗辩可能是:我也没说我是真唱啊;你也没买票啊;假唱确实不是live,但你要索赔,得证明假唱这种行为对你xx权利造成侵害,我侵害你啥权利了?假唱赏心悦目,你别身在福中不知福,我真唱两句,你估计更想索赔好么!
4、 这就是一个侵权逻辑。因为这俩人之间没有任何约定,所以,如果你觉得对方的行为给你造成了损害,你就得证明一大堆:恶意、恶行、因果关系、损害数额……在这种情况下,讨论假唱算不算一种侵权,算不算造成了损害,这些都是有意义的。
5、 但合同关系里就不一样了。
6、 你因为吃素,在一家标榜“100%素食”的餐厅订了一份儿外卖。到了之后,第一口就吃出来,里面放了猪油。到鉴定部门一查,真的有。你去起诉餐厅,可以得到支持吗?
7、 餐厅这时还能狡辩吗?“你为什么吃素啊?科学证明,适当食用动物脂肪才能营养均衡。你是因为保护环境吃素吗?那些都是西方白左的消费主义陷阱!你是嫌弃猪油土是么?你就说好吃不好吃吧?阿拉灵魂猪油拌饭嗲得来……”
8、 这些都没用。因为合同法,有一个最大的优点,就是省掉了一些啰嗦的“是非对错”的辩解。你答应卖给我素食,现在不是,你就是违约了(我甚至都不用证明你有故意或者过失)。其它所有的额外讨论,都可以用两句常见的话回答:“关你屁事。关我屁事。”
9、 演唱会是一个文化服务产品,买票就是一个签订合同的行为。你不用管live效果到底比CD好还是差,我就是来听live的,而且你答应了live,就请真唱吧。
10、 问题来了:票面哪个地方写了必须真唱?
1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写得很清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12、 这一条,既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法律根据,也可以作为营业性演出合同的“默示条款”。违反了它,既可能被行政处罚,也可能作为消费者维权的违约依据。
13、 确实比较微妙的是,假如出现了“垫唱”、“半开麦”等行为,到底在法律上会被认为是假唱,还是掺汤兑水的擦边球行为?我们拭目以待相关判例的出现。
14、 但有时,法律认定的责任,和“公道自在人心”的舆论责任不同。就好像单口喜剧脱口秀表演中的“抄段子”行为。其实,抄袭一个段子,能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抄袭”,是个非常复杂、高难度的问题。但有些时候,哪怕在法庭上,“段子小偷”侥幸胜诉,但在同行、观众心里,大家都明镜似的,会用脚投票,让他身败名裂(但更多时候,好像不是这样)。
15、 “假唱”这个问题亦然。我认同梁欢老师的观点:不用整那么多新名词,这些都是假唱(无论是不是真的会受到法律追责)。
16、 有些朋友这两天在辩论:声音状态/音响设备不好的情况下,你听CD难道不更是享受吗?大家听演唱会,不就是图一乐么,你非管他通过什么方式给你这个乐呢?我们就是喜欢我们家哥哥(们),我们愿意花钱听假唱!
17、 这还是那个“猪油素食”的逻辑。你不用安利我,假唱有多么大的好处,如果有这么好,下次你就在演唱会宣传的时候,提前明确写出来,观众如果愿意,自然会去买票听的。这相当于签署了一个新型合同。
18、 哦,对了,在大陆,演唱会明确写出来假唱也不行,因为国家强制规定,营业性演出不许假唱。那就办一场CD品鉴会好了。
19、 巴黎直播真唱,证明之前没有假唱,这脑洞也是绝了。我上次见到这么清奇的逻辑,还是温太医为了证明没有绿皇上,当场挥刀自宫。
(我其实不想拉踩,但图中这句歌词实在太切题了,不发出来难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