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海拾贝 文摘 22 岁姐姐拒养 2 岁弟弟,被父母告上法庭,法庭判决她必须养,大家怎么看?

22 岁姐姐拒养 2 岁弟弟,被父母告上法庭,法庭判决她必须养,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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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女儿对其两岁的弟弟是扶养而不是抚养,扶养的义务是有一定条件限制和限度的。而且也并非只是单方面付出,而是相互的义务。

承担扶养义务须满足一定条件

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此可知,我们知道承担此扶养义务的三个必要条件。

  1. 兄、姐必须自身有负担能力。如果是自身维系生活都相当困难,就不能称之为有负担能力。
  2. 父母无力抚养。这里需要说明的一般是指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其他经济来源,只能依靠低保生活。而本案中的父母恰恰就是一对靠低保生活的夫妻。
  3. 弟、妹未成年。如果已经成年,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扶养义务承担至成年为止。

因此,法院判处了大女儿承担扶养义务也就是认定这三个条件均成立。如果大女儿想二审翻盘,就要在证明自身无负担能力上多准备。

即使最终承担了扶养义务,这份义务也不是无限的。

既往判例中均对抚养义务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例如(2014)磁民初字第558号齐某7与齐某、齐某1扶养费纠纷案一案。

该案中五名被告与原告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未成年原告父亲去世母亲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五名被告每月支付继母赡养费外,也支付了原告的扶养费。原告以物价上涨为由希望五名被告能将扶养费标准从之前2011年法院判决的每人64元调整为每人200元。

本案中,五被告作为未成年原告的兄、姐,在其父亲死亡,继母黄某年老无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对原告有扶养义务。随着经济的发展,五被告原先给付原告的扶养费已不够维持原告的生活。参照2013年度河北省农民人均年消费支出6134元,结合本地农村生活水平及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五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88元为宜

我和大家算一下440元是怎么来的。

原告每个月领取70元低保。

2013年河北省农民人均年消费支出6134元,月均就是511元。

511-70=441。

所以大女儿的扶养义务可以参照统计局公布的自己家乡的人均年消费支付金额,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弟弟享受的低保金额综合确定要支付的扶养费。而不是被迫成为一个all in弟弟要啥给啥的“扶弟魔”或者“扶妹魔”。当然,如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能够好好照顾未成年的兄弟姐妹,那是最好的。


我不觉得这个案例有什么好笑之处。

这个金额只是兄弟姐妹已经撕破脸之后,法院为了保证未成年的原告得以维持生活的判决。这是活脱脱的一出悲剧。

扶养义务是相互的

婚姻法二十九条还有第二款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也就是说,姐姐承担了扶养弟弟的义务后,在姐姐多年后需要扶养时,弟弟应当承担扶养责任,回报姐姐。

父母在生孩子这件事上请量力而行

这笔钱虽然可能不多,但大女儿至少还得再支付十七年以上,直到弟弟成年为止。天降一个需要扶养的弟弟,这对于一个刚自力更生的女孩来说,除了物质上的压力,在精神上的伤害更是难以估量。

而对于现在1岁的男孩来说,家庭的贫困,姐姐的怨恨,以后会幸福吗地成长吗?

而对于这对父母来说,不考虑自己的抚养能力而草率的带新生命来到世间,对女儿、儿子和自己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由于法律上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的存在,在子女已经年龄稍大甚至成年后,或者家庭经济条件不佳,父母有生二胎三胎的考虑时,还是最好能征求子女的意见做综合考量。当然,这不影响父母最终做决定。

立法本意是保护未成年人和维系家庭亲情关系,而不是给某些不合格的父母提供甩锅的新方式,让原本和谐的家庭关系有破裂的危险。

这种事情处理不好是真的会鸡飞狗跳的。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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