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海拾贝 文摘 个人破产制度实行,以后想明白了再动手借钱

个人破产制度实行,以后想明白了再动手借钱

@sven_shi:个人破产制度对我们多数普通的中国人来讲是一种“新伦理”,所以写类似稿件的时候要特别谨慎。我自己在看#中国内地个人破产第一案#的写法时就觉得问题很多,把“权衡利弊”写的温情脉脉。

首先我们先要搞清楚传统的债务观念是怎样变化的?你借了100万给小明,小明没钱还。那么只要他欠你钱,就该一辈子还钱。他出意外死亡了,只要他有儿子,就是“父债子偿”,他儿子也要还你的债。

接着随着法制演进,变成了“人死债消”。只要小明的儿子不去继承他的遗产,他对你就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你可能会觉得不服,当年小明就是为了给未成年的儿子治病朝你借的钱,怎么现在他儿子病好了就不来还我的债了呢?

对不起,这就是法制,本身只是规则,规则要追求效率。

你钱借给小明,小明还不了钱,就是他个人一辈子做失信执行人,一辈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但是这真的是你的目标吗?你把钱借出去,目标是把钱收回来,而不是让小明痛苦。怎样尽快的把钱“尽可能多”的把钱收回来才是你的目标。

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你就要想办法让小明有办法多赚钱,他本身要四处跑才能赚到钱,你限制他出行不是让自己拿不到钱了?

所以这里就有了缓和的余地,你们自行商议决定,先让小明还一部分钱,接着留下他的基础生活所需,超过基础生活所需的部分按比例还钱给你。你取消小明的失信执行人身份,想方设法的让他多出去工作多赚钱,只有这样你才能够收回更多的钱。

这就是利益共同体系下双方的“妥协”。类似的情况其实不需要法院就能达成。所谓的“中国个人破产第一案”就是个舆论噱头,讲穿了很简单。

但是,注意这里重点来了,我们将来的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还要在这个基础上更进一步,不再搞“人死债消”,而是设立一个时间点,去消灭债务。给人重新开始的机会。

也就是说我们设定一个具体的年限,比如六年,在这六年里欠你钱的小明是失信执行,除去基础生活开支之外钱给你。但是六年后这个状况就改变了。他不再失信执行了,变成了一个普通人,他欠你的债也随着他的个人破产消失了。

不是人死债才消,而是设定一个债务消失的期限。类似的做法有利有弊,而且道德争议很大。真要去详细描述写本书都绰绰有余。但是这些道德争议并不是我们真正需要关心的东西,对普通人来说首先就是要熟悉规则,接着遵守和实践。

从“父债子偿”到“人死债消”再到现在的“个人破产”意思对你来说很简单,就是债务会越来越难追回。所以你在借钱给别人的时候要特别注意风险控制。钱从你的手里出来到了别人的账户给别人支配完之后是否能够回到你的手里?

问一问自己这个问题,想明白了再动手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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