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博上有个热搜,说有个女老板看中了一个男下属,但这个男下属已婚,有老婆。于是,这个女老板大笔一挥,给了男下属老婆300万,让她跟她老公离婚,由女老板自己跟这个男的结婚。
男下属老婆拿了300万后,离婚,闪人。
然后,女老板和男下属住在了一起,没羞没臊过了一年。一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分手。
女老板想起自己先前给的300万,觉得亏了,于是起诉男下属前妻,要求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300万转账属于赠与,但由于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无效,支持返还。到了二审阶段,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而是女老板替男下属向其前妻代付的离婚补偿、子女抚养等费用。
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
并认为该转账违背公序良俗,有悖诚信,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法理,判决不予返还。
我给大家讲一下,什么叫“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通俗来讲是,两人从事的某个行为或交易,是违法的,法律不保护,因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款项支付或转账,法律也不保护。法院既不支持支付,也不支持返还。
有点像是黑吃黑产生的脏钱。
法院既不支持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约定,把这个脏钱支付给他,也不支持另一方主张这个约定无效,要求把这个脏钱返还给他。
比较典型的类似情形有:
1、赌博。
假设两人赌博,输的一方不给钱,赢的一方跑到法院起诉,要求输的一方给钱,法院不会支持。因为在中国法律项下,赌博是违法的。
同时,假设输的一方给了钱之后反悔,跑到法院起诉,认为赌约违法无效,要求赢的一方把钱还回去,法院也不会支持。因为从逻辑上来讲,如果法院支持返还的话,相当于法院在保护输的一方,让违法行为人获益。
当然,赌博的违法性质比较严重。如果法院将案件移交给公安,公安介入,则赌资可能会被没收、充公。
2、行贿。
假设一个人向政府官员行贿,让政府官员帮他办个事。如果最终事情没办成,他跑去法院起诉,要求官员返还行贿款,法院也不会支持。
因为行贿受贿是违法的。
违法的事情,不受法律保护。
当然,行贿受贿的违法性质也比较严重。如果法院将案件移交给监察,监察介入,则行贿款会被没收、充公。
而在开篇这个案件中,掏钱让别人离婚,这件事本身也是违法的,属于违背公序良俗,但违法性质没有那么严重,没有达到违反刑法的程度,法院既不管,也没有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或监察。
最后的结果是,钱给了便是给了。从法院角度来讲,既不支持给付,也不支持返还,就这样了。
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差异是:
一审法院只抓住了“无效”这个要点,没有看到这是“不法原因”给付。
“无效”给付和“不法原因”给付的核心区别是:
前者发生在双方动机大致善良的情况下,比如两人想做一件事,这件事本身算不上坏,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过程违法,合约无效,双方需要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有过错的,需赔偿无过错方损失。
而后者发生在双方动机不善良的情况下,比如两人想做的这件事,本身便是坏的,合谋干坏事,则整个交易都不会得到保护,双方的给付利益也不会得到保护。
而对于给钱让别人离婚这件事本身,出发点便是坏的。
因为婚姻家庭秩序的合法性,是法定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法定的基本原则。通过支付金钱,去“购买”别人的离婚,属于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
所以不能只用“无效”给付来判断,而应用“不法原因”给付来判断。
类似案例还有卖淫嫖娼,假设嫖客嫖完后不给钱,小姐没法到法院起诉,要求嫖客付款,或者嫖客嫖完后反悔,也不能到法院起诉,要求小姐返还。
掏钱让别人离婚,也是类似性质。
来源:皇城根下刀笔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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