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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吴亦凡这类艺人总是在法律边缘试探,单纯是因为法律意识薄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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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吴亦凡犯事,实际上跟所谓的法律意识没有关系。 相反,根据@大海的观点,他是一个相当具有法律意识的人。这一点可以从聚会没收手机防止被取证看出来。

但是为什么相当具有法律意识的人,会犯下强奸重罪?这才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个人认为,主要是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具有不同的道德观,甚至某些阶层的道德观,迥异于常人。

比如,在西方坚持白人至上的极端主义分子中,驱逐、灭绝其他肤色人种是一种他们认同的道德观。

在今天,我们的社会也明显分层了,道德观也截然不同。知乎上有一个问题非常火热——高铁上应不应该禁止泡面?

这个问题其实反映了社会分层的现状,一部分中产以上阶层,忘却了他们身后的贫民阶层,他们形成了有利于自身,而不利于其他阶层的道德观。

而吴亦凡这些艺人,明显也与普通人不属于同一阶层。按照德国学者马克思韦伯的观点,财富、权力和身份,这三个标准确定不同的人所处的社会阶层。不同的社会阶层,他们的行为模式也有很大不同。

韦伯的观点,其实指出了不同阶层的人,他们在不同的道德观指引下,才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模式。

就拿吴亦凡来说,他年赚数亿,他的社会阶层,与都美竹等女性相差非常大。此前老湿我介绍过韦伯关于资源与权力的关系的观点,韦伯认为,资源的集中就会产生权力。所以,他可以利用手中的资源、金钱、名望来控制后者。

在吴亦凡与都美竹等女性的交往中,吴亦凡毫无疑问是占据主导地位的权力一方。这就意味着,他可以控制这些女性,甚至作出一些违法的行为,比如强奸、迷奸。

这几乎是必然的事情。正如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另外,在不少有钱人、有权人的心中,他们普遍认为,金钱和关系,可以摆平绝大多数问题,包括违法犯罪问题。这是他们知法犯法的原因。

这里举一个最近发生的徽州宴事件作为例证。在该事件中,遛狗不牵绳的邹某吓到孩子,邹某不但不道歉,还恐吓对方:“敢动我的狗,我就给你孩子刺死,你没我的狗值钱,几千万还是赔得起。”甚至在警方赶到,邹某还当着警方的面叫嚣:“狗命比人命值钱”。

在这名富太太的眼中,她的道德观是,狗命比人命值钱,谁敢动她的狗,她就杀死谁,反正杀人不过是赔钱了事。在她们这个阶层,可能确实用钱摆平了不少违法乱纪的事。

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富人的道德观,不一定与普通人相同。他们具有法律意识,但是他们对法律的认识,也不一定与常人相同。一般人认为法律不能触犯,但是他们可能认为不能摆平或一定会被捉的法律才不能触犯。

所以,他们犯事,他们一再犯事。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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