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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鸡毛蒜皮的小事到一个双输的结果

@Miss汉谟拉比:上海高院有个劳动案例,其实很简单,但是很有意思。介绍一下案情,2020 年,上海某化工企业员工小彭因工作安排与直属领导发生争执,向公司负责人反映情况时双方再次爆发冲突,负责人情绪激动之下呵斥小彭 “滚”,小彭随即离开公司,未再正常到岗。数日后,小彭的妻子前往公司与负责人沟通,表达小彭希望返岗的意愿,负责人表示当时所言是气话,但对于是否准许返岗仅答复 “再考虑考虑”,始终未明确要求小彭返回工作岗位。
此后公司以小彭连续多日离岗、构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小彭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59800 元,仲裁请求未获支持后提起诉讼。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劳动者的妻子去追问了。原本负责人一个滚字,语义模糊。负责人主张 “滚” 仅指 “滚出办公室”,而小彭理解为 “滚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可是劳动者妻子去询问,公司仍未给出明确的返岗要求,属于用工指令不明,管理存在明显失职。那你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未到岗是基于对公司管理者指令的合理误解,后续处于等候公司进一步指示的状态,并非蓄意违反考勤制度、无故旷工,不符合劳动法意义上旷工的构成要件。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负责人所说的 “滚” 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含义,小彭不到岗上班构成旷工,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小彭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最终改判,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向小彭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159800 元。

其实如果按照我们这的司法倾向,即使劳动者妻子没去追问,我们这大概率也不会认为劳动者是旷工的。我们这如果你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书并有效送达,载明解除的事实依据与制度依据。而且像本案这种情况,如果员工真的不来上班,企业还需要询问员工情况,向员工发送返岗催告,明确告知缺勤的后果、返岗时限与要求,不能员工不来,企业不问,默默等到旷工极限,最后给员工旷工来解除合同。如果这样法院大概率也不会支持。
当然,在一些地区,比如保护营商环境之类的城市,如果遇到本案一样的情形,妻子没有追问,就有可能支持企业了,理由就是一审法院的情形。但是几乎所有城市,如果存在员工或家属追问了,企业还是暧昧不明,那员工继续不来就不是旷工。

我觉得这个案子很难给出实务启示,有时模糊地带,就是解释空间,一旦讲明白了,那就连辩论空间都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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